立法院今天(20日)三读「老人福利法」部分条文修正,新法除了松绑老人领取津贴的设籍限制外,也明令老人请领的各项现金给付或补助的权利不得扣押,另外,新法也积极排除老人租屋障碍,近一步友善老人的租屋条件。
有鉴台湾迈入高龄化社会,但现行老人福利的规范与保障还有不足之处,立法院20日便三读通过「老人福利法」部分条文修正,进一步完善相关福利措施。
由於现行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贴、特别照顾津贴的发放,因为部分地方政府法令限制设籍须满一定期间才能领取,影响部分更换户籍老人的权益;因此,三读条文特地松绑限制,规定不得有设籍时间的限制。
且新法也让没有接受收容安置的中、低收入老人,可以申请发给生活津贴,同时,对失能程度被评估为重度以上,实际由家人照顾者,家人也得以向主管机关申请特别照顾津贴;三读条文更明定,老人请领的各项现金给付或补助的权利,不得扣押、让与或供担保。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近年政府推各种公共住宅、社会住宅,但实际上,老人还是面临租不到、租不起的问题,因此,条文明令住宅主管机关应推动社会住宅,替老人排除租屋障碍,而县市主管机关得制定计画,奖励屋主提供老人租屋机会。
另外,考量老人身体机能衰退,新法也明定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自行或与民间结合办理辅具服务;消防主管机关也应提供居家安全宣导与谘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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