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建筑物室内装修审查及查验作业事项规范
文号∶九十府工建字第二八六九○号
台中市政府来函90.2.26有关「台中市建筑物室内装修审查及查验作业规范事项」如下∶
一、 本规范依建筑物室内装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二、 室内装修依本办法第十九条申请审查许可,应由建筑物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本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申请审核图说,竣工後并向原审查机构申请竣工查验。
三、 本规范所称审查机构,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并经台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委托之单位或团体。
四、 审查机构办理室内装修之审核图说及竣工查验,应依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及本规范规定,订定作业事项并载明工作内容、收费基准与应负之责任及义务,报请本府工务局核备。
五、 审查机构办理室内装修之审核图说及竣工查验人员,应指派具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人员资格者为之,并应将前开人员造册检附於前条作业事项内报请本府工务局核备。
六、 本市室内装修申请许可依下列规定办理∶
? (一)图说审核∶ 检具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图说文件,向审查机构申请审核,审核合格後由审查机构报请本府工务局核发准予按图施作许可函,施作期间以六个月为限,并得申请展期一次(以六个月为限),逾期未申请竣工查验者,许可函作废。
? (二)竣工查验∶ 依前款核准之图说施作完成後,检具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图说文件申请竣工查验,经审查机构查验合格後,检具核准图说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函送本府工务局核发建筑物室内装修许可证。
七、 申请人於审查机构完成图说审查或竣工查验合格後,依消防法规定将应送消防审查之案件向台中市消防局(以下简称消防局)申请审查及查验,并将该管机构核可文件送审查机构件为竣工查验之必要文件。
八、 本办法第二十四条通知申请人之限期改正期限为一个月,第二十九条之限期修改期限为三个月。
九、 室内装修经竣工查验不合格者,审查机构应通知申请人限期修改并报验∶逾期未申请查验或查验仍不合格者,应报请本府工务局依法查处。
十、 室内装修如涉及用途变更者,仍需取得许可函或合格证明,工务局始得核准其室内装修申请案件,其消防设备审查,则由工务局依审查变更使用执照申请案之行政程序会消防局审查。
十一、 申请人应依照核定设计图样及说明书施工,如於兴工前或施工中变更设计时,仍应依照本规范申请办理,但不变更主要装修位置、材料与消防设备,且不涉及建筑物变更使用执照时,得於竣工後,备具竣工图说一次报验。
十二、 室内装修相关书表,依内政部订颁之格式为之。
十三、 本府工务局得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案件实施抽查,其抽查办法由本府另定之。
十四、 本规范未尽事宜,由本府另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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