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相关执照申请协调辅导小组设置要点
建筑相关执照申请协调辅导小组设置要点
发稿单位∶建筑管理组 发布日期∶2008/07/30
内政部97.7.24台内营字第0970805345号函订定
一、内政部(以下简称本部)为协助申请人解决申请建筑相关执照有关问题,特设置建筑相关执照申请协调辅导小组(以下简称本小组)。
二、本小组置委员十九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为召集人,由本部次长兼任;一人为副召集人,由本部营建署署长兼任;其馀委员由本部就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行政院农业委员会、行政院环境保护署、交通部、国防部、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经济部(国营事业委员会、工业局、商业司)、本部(消防署、地政司、户政司、营建署)、中华民国建筑开发商业同业公会全国联合会、中华民国建筑师公会全国联合会、中华民国营造工程工业同业公会全国联合会等机关(单位)或团体代表聘兼之。本小组委员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之。但代表机关(单位)或团体者,随其本职进退。前项委员出缺时,本部得予补聘;补聘委员之任期至原委员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三、本小组之任务如下∶
(一)处理直辖市、县(市)政府所报涉及跨部会之建筑相关执照申请协调案件。
(二)处理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所送涉及跨部会之外商申请建筑相关执照协调案件。
(三)督导直辖市、县(市)政府建筑相关执照申请协调辅导小组运作情形。
(四)协助推动建筑相关执照申请流程简化相关事宜。
四、本小组开会,以召集人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由副召集人为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皆因故不能出席,由出席委员互推一人为主席;其馀委员未能出席会议时,得指派代表出席。
五、本小组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始得开会,以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决议。
六、本小组开会时得邀请相关机关、团体及学者专家列席。
七、本小组会议涉及跨部会事项未能协调解决时,得报请行政院指派政务委员协调。
八、本小组置秘书一人、干事二人至四人,由本部营建署(建筑管理组、都市计画组、综合计画组)派员兼任,办理本小组幕僚工作,并就相关问题进行研议意见,供会议讨论之参考。
九、本小组委员及兼任人员均为无给职。
十、本小组会议决议事项,以本部名义对外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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