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建筑物室内装修审查作业规范
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七日八六高市府工建字第三一三0七号函发布
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八九高市工务建字第三四八00号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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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规范依八十九年九月一日修正发布建筑物室内装修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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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规范之主管机关为高雄市政府工务局(以下简称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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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供公众使用建筑物或经内政部认有管理必要之非供公众使用建筑物室内装修,应申请审查许可,经许可後应按图施工完竣,始得申请竣工查验核发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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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建筑物室内装修证明,应先经由本市建筑师公会或内政部指定之专业技术团体等审查机构图说审核及竣工查验合格後,核转本局办理。
前项申请流程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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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查机构办理室内装修图说审核,应依建筑技术规则有关规定,审查下列项目∶
(一)、图说文件应齐全且明确标?填注。
(二)、分间墙位置变更、增加或减少不可涉及公共安全,并应注明其使用材料种类及防火时效、耐燃级数。
(三)、内部墙面及天花板装修应注明使用材料种类及防火时效、耐燃级数。天花板装修後之净高应符合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三十二条规定。
(四)、高度超过一.二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装修比照分间墙办理。
(五)、防火避难设施、消防设备、防火区划及主要构造应符合规定,不得有破坏或妨害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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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查机构办理室内装修竣工查验,应审查下列项目∶
(一)、图说文件应齐全且明确标?填注。
(二)、应使用内政部审核认可通过之装修材料,并检附内政部核发之审核认可证明文件。
(三)、除前款外,亦得使用经济部商品检验局或其他认证机构检测合格之材料,并检附证明文件。
(四)、装修材料应符合认可有效期限,其品质应符合审查图说要求,并应依该材料原生产公司之施工规范施工。
(五)、能显示装修成果之现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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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审查机构办理建筑物室内装修图说审核及竣工查验时,应勘查现场,并负现场装修与图说相符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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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建筑物室内装修图说经许可後,每层施工期限为六个月。申请人因故不能於前项期限内完工时,应叙明理由申请展期,但展期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许可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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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建筑物室内装修,十层以下室内装修面积未达三百平方公尺或十一层以上室内装修面积未达一百平方公尺之供公众使用建筑物者,得由具有审查人员资格之开业建筑师签证负责後,迳向本局申请装修许可及合格证明,免经审查机构审核及竣工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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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建筑物应变更使用执照涉室内装修者,室内装修部分应并同变更使用执照办理。申请人依变更使用核准图说得检附室内装修图说文件并变更使用执照申请许可,并於并变更使用执照中一并准驳,合格者,另发给室内装修合格证明;亦得於变更使用竣工查验前另案向审查机构申请室内装修图说审核及竣工查验。
前项申请流程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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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审查机构收费基准,由各审查机构订定报本局核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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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审查机构办理图说审查及竣工查验时,应於审查项目栏签注审查结果,并签证负责。依本规范第九点规定,由开业建筑师迳行签证负责者,由开业建筑师签注审查结果并签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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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建筑物室内装修图说审查表、申请书、竣工查验审查表、装修合格证格式依内政部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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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规范未尽事宜,由审查机构於作业事项中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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