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造业规费收费标准
营造业规费收费标准
发稿单位∶内政部中部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8/08/26
内政部96.9.3台内中营字第0960805246号令订定
内政部97.8.26台内中营字第0970805630号令修正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条文
第一条?本标准依营造业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七十条及规费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申请营造业许可或变更许可者,应缴纳审查费,每案新台币六百元。
第三条?申请晋升等级、营造业登记、复查、变更组织或合并者,应依下列规定缴纳审查费∶
一、 甲等综合营造业每案新台币五千元。
二、 乙等综合营造业每案新台币四千元。
三、 丙等综合营造业每案新台币二千元。
四、 专业营造业每案新台币三千元。
五、 土木包工业每案新台币二千元。
第四条?申请变更营造业登记申请书应记载事项者,应缴纳审查费,每案新台币一千二百元。
第五条?申请核发、补(换)发营造业登记证书或申请核发、补发承揽工程手册者,应缴纳证照费,每案新台币一千元。
第六条?营造业申请复业注记者,应缴纳审查费,每案新台币一千二百元。
第七条?营造业申请审核承揽工程契约或承揽工程手册於工程竣工後申请注记者,应依下列规定缴纳审查费∶
一、承揽金额未达新台币二千二百五十万元者,每案新台币四百元。
二、承揽金额新台币二千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未达七千五百万元者,每案新台币六百元。
三、承揽金额新台币七千五百万以上者,每案新台币八百元。
营造业申请停业注记者,应缴纳审查费,每案新台币二百元。
第八条?申请变更承揽工程手册记载事项者,应缴纳审查费,每案新台币二百元。
第九条?申报营造业净值及承揽总额者,应依下列规定缴纳审查费∶
一、甲等综合营造业每案新台币一千五百元。
二、乙等综合营造业每案新台币一千元。
三、丙等综合营造业每案新台币五百元。
四、专业营造业每案新台币五百元。
五、土木包工业每案新台币五百元。
第十条?申请核发、补(换)发营造业工地主任执业证者,应缴纳证照费,每张新台币五百元。
第十一条?申请续发承揽工程手册者,应缴纳工本费,每份新台币二百元。
第十二条?依本法第六十六条第四项或离岛地区营造业人员设置及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营造业委托建筑师或技师执行综理施工管理,并签章负责专任工程人员应办理工作,於每次受理委托签章後,逐案向工程所在地之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报备登录者,每案应缴纳审查费新台币九百元。
第十三条?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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