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师或技师受丙等综合营造业委托执行综理施工管理签章报备登录
建筑师或技师受丙等综合营造业委托执行综理施工管理签章报备登录及收费办法
发稿单位∶内政部中部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8/10/24
内政部97.10.24台内中营字第0970808495号令订定发布
第一条?本办法依营造业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受委托之建筑师或技师应符合本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四项及本法施行细则第三条所定相关资格。
第三条?建筑师或技师受委托执行综理施工业务,应於开工时向工程所在地之直辖市或县 (市)主管机关登录其姓名、证号於承揽工程手册工程记载表备注栏位,并依本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等相关规定办理签章。
第四条?受托之建筑师或技师执行业务之收费数额,依下列工程契约金额基准计算∶
一、新台币十万元以下者∶工程契约金额百分之五。
二、超过新台币十万元未逾一百万元者∶工程契约金额百分之三。
三、超过新台币一百万元未逾一千万元者∶工程契约金额百分之二。
四、超过新台币一千万元未逾二千二百五十万元者∶工程契约金额百分之一。
第五条?受委托之建筑师或技师因故不能执行业务时,丙等综合营造业应於十五日内再行委托合格之建筑师或技师办理,并由受委托之建筑师或技师向工程所在地之直辖市或县 (市)主管机关报备登录後始得继续施工。
第六条?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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